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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7 03:2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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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时间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政办发〔〕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从1月1日起执行。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

按照国发〔2005〕38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建立养老金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16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发3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三、倾斜调整对象和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高龄人员等群体,从1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140元。

(二)建立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倾斜机制。截至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再增发20元。对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3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不再执行110元的标准;对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6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145元的标准。

(三)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

(四)对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5元。

(五)退休人员中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条件(三、四项交叉者除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自治区将各地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预算中统一核算;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企业退休人员热切期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在预发的基础上,尽快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并于4月25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